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发〔2008〕37号),结合我市金融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
一、公开信息分类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企业单位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信息
1.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基本情况: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能介绍;
2.领导简介:西安市金融工作局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等介绍;
3.西安金融动态:全市金融工作动态和重要会议等内容;
4.通知公告:金融工作通知、公告内容;
5.政策法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行政公文;
6.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年报;
7.服务指南:审批、备案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在线申报等相关规定;
8.财务信息:年度预算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信息;
9.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公开招投标及监督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
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西安市金融工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西安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
(网址为http://jrgzj.xa.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其他新闻媒体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5.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局各处室按照主动公开类信息范围确定需公开的信息,按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审签后进行发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前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获取政府信息。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
联系电话:029-8678613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注意事项。
①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③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④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提出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各行政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
②邮寄申请:申请人可下载并填写《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西安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jrgzj.xa.gov.cn/zwgk/ysqgk/1.html),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申请受理。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7-8月15:00—18:00)
办公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联系电话:029--86786137
传真号码:029--86786137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邮政编码:710007
电子邮箱:xajrzwgk@163.com
4.申请处理
①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因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②答复形式:依申请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③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分类处理
1. 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2.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8.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9.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10.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29-86788317
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邮政编码:710007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7- 8月15:00—1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发〔2008〕37号),结合我市金融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
一、公开信息分类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企业单位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信息
1.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基本情况: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能介绍;
2.领导简介:西安市金融工作局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等介绍;
3.西安金融动态:全市金融工作动态和重要会议等内容;
4.通知公告:金融工作通知、公告内容;
5.政策法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行政公文;
6.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年报;
7.服务指南:审批、备案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在线申报等相关规定;
8.财务信息:年度预算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年度部门决算等财务信息;
9.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公开招投标及监督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
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西安市金融工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西安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
(网址为http://jrgzj.xa.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其他新闻媒体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5.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局各处室按照主动公开类信息范围确定需公开的信息,按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领导审签后进行发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前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获取政府信息。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1号楼
联系电话:029-8678613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注意事项。
①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③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④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提出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各行政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
②邮寄申请:申请人可下载并填写《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西安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jrgzj.xa.gov.cn/zwgk/ysqgk/1.html),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申请受理。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7-8月15:00—18:00)
办公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联系电话:029--86786137
传真号码:029--86786137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邮政编码:710007
电子邮箱:xajrzwgk@163.com
4.申请处理
①答复时限: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因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②答复形式:依申请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③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分类处理
1. 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2.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8.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9.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10.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29-86788317
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邮政编码:710007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7- 8月15:00—1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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