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政策解读篇

剑指非法集资!这部法规将更好守护群众“钱袋子”

编者按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整体来看,即将施行的《条例》内容共五章、四十条,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完善了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规范了资金清退活动,将成为维护公众财产利益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有业内人士接受西安金融全媒体工作站采访时介绍说,此次《条例》针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关键问题明确“亮剑”,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完善了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规范了资金清退活动,能够有效帮助老百姓进一步守好“钱袋子”。

从细节看,《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并主要体现了以下四方面规定: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三要件”:

非法性、利诱性与社会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非法集资防范和打击力度,着力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但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为了持续深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国务院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旨在进一步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西安市金融工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的同时,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西安金融全媒体工作站提示广大市民群众: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即应认定为非法集资,大家千万不要碰。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同时,《条例》还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西安金融全媒体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