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取消西安市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监管工作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办法》(陕金融发〔2012〕28号)、《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金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取消西安市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函》(陕金管函〔2024〕20号),现就取消西安市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进行公告。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上述公司不得再新增小额贷款业务,禁止后续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继续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

西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