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草拟地方金融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落实全市金融业相关考核工作。

(三)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陕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金融运行和监管的数据信息;负责与驻市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研究分析全市宏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指导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发展和改革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金融相关业务监管工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五)负责市属金融机构业务指导,参与市属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工作。

(六)组织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归口管理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指导及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并购重组指导工作,推动多渠道直接融资。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八)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及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发展地方交易场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相关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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