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税务局各分局,人民银行西安辖内各支行: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陕金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有关规定,通过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分类处置,开展联合惩戒,推进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对象和分类

(一)清理规范对象。营业执照名称中含“保理”等字样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不含“保理”等字样但经营范围含保理业务的企业,兼营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除外。(包含2019年6月份清理排查中被纳入异常名录且尚未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的企业)

(二)清理规范分类。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况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认定标准参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

1. 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按照企业注册地审核以下材料:

a. 营业执照;b. 公司章程;c. 股东名单;d.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工作简历;e. 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年度经营情况简要说明;f. 法定其他资料。

2. 非正常经营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失联”“空壳”“僵尸”企业。

(1)“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a. 无法取得联系;b. 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c.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2)“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a. 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b. 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c. 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d. 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3)“僵尸”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a.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b.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 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开展商业理业务;未经批准未获得许可违规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直接或变相开展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集资,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定向委托投资等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步骤

按照任务和倒排时间节点主要分为全面审核、限期整改、复核验收和纳入监管名单四个步骤。

(一)全面审核,截至2020年4月30日。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通过落实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及《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陕金发〔2019〕40)号各项监管指标和要求,在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采取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措施,查阅和审核企业资料,对企业按照清理规范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后,将企业名单和佐证资料于4月27日前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僵尸”企业由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限期整改,截至2020年5月31日。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后进行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按照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营业执照名称中含“保理”等字样的“失联”“ 空壳”企业,以及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自愿注销。

营业执照名称不含“保理”等字样但经营范围含保理业务的非融资租赁企业的“失联”“ 空壳”企业,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业务范围或自愿注销。

(三)复核验收,截止2020年6月30日。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相互之间协作,严格整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分类处置。非正常经营类及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纳入限期整改范围经公告且无异议的企业),经整改验收初审合格的,可分别纳入监管名单,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复审。

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因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依法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纳入限期整改范围,经劝导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经营范围和拒绝自愿注销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违法违规类企业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报告市金融工作局进行依法处置或取缔;在整改结束之后,未经批准未获得许可违规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由各区(县)、开发区处非部门牵头开展处置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纳入监管名单。正常经营类、非正常经营类验收合格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局复审后纳入市级监管名单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报告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次进行公示。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按照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和陕金发〔2019〕40号文件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日常监管,待商业保理企业监管办法出台后,监管名单内企业由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相关规定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复审转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经银保监会审核公示后纳入商业保理信息监管系统;对未能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加强跟踪管理,引导企业良性退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

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管机构、管合规、管行为、管风险”的监管理念,认真贯彻执行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和陕金发〔2019〕40号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安排部署,夯实属地主体监管责任,切实把清理规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注重实效

清理规范工作量大的区(县)、开发区,在已设立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应研究建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牵头,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

(三)总结经验,准时报告

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对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综合研判本地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及拟纳入监管企业名单于2020年6月25日前报送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人:李星星  联系电话:86786139)